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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熙隆培訓中心章程
宜賓市熙隆培訓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規(guī)范本中心的日;顒樱鶕覈督逃ā、《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本市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中心全稱為宜賓熙隆高考培訓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宜賓市東街新華商場4樓。
第三條 本中心的辦學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guī),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維護教育者、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遵守誠信原則,依法辦學。
第四條 本中心的辦學層次是中等非學歷教育;辦學形式是:業(yè)余面授;辦學范圍是: 藝體類。
第五條 本中心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核準的業(yè)務范圍開展活動,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重視信息化建設,逐步做到通過互聯網向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報告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是由宜賓熙隆健身中心出資舉辦的,本中心是從事營利性教育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七條 本中心接受登記管理部門、業(yè)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 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guī)定委托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
第八條 本中心實行董事會決策制度。董事會是本中心的決策機構。
第九條 董事會的組成
(一) 本中心董事會由舉辦者組建,首屆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以后的董事會成員由 舉辦者推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二) 本中心董事會由舉辦者、培訓中心主任及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三) 本中心董事長任期3年
(四) 董事增補,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討論一致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五) 董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可以罷免,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職責的;
3、本人提請要求解職的;
4、教育行政部門建議罷免的。
第十條 董事會職權
(一)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主任;
2、 修改培訓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訓中心的規(guī)章制度;
3、 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4、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5、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 決定培訓中心的分立、合并、終止;
7、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 董事會不得在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外,干預培訓中心的內部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
(一) 議事程序和規(guī)則應秉承公開、公正原則,遵守推進培訓中心發(fā)展為根本利益的 原則,由董事會會議提出,并經討論通過后確定。
(二) 董事會由董事長負責召開,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或委托董事會其他 成員負責召開。
(三) 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梢哉匍_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一周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才有效。
(四) 董事會行使一人一票的表決權,董事會的決議需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五) 董事會討論以下重大事項,必須得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1、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2、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主任;
3、制訂和修改培訓中心章程;
4、制訂發(fā)展規(guī)劃;
5、審核預算、決算;
6、決定培訓中心的分立、合并、終止;
7、培訓中心章程規(guī)定外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 董事會應對所提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一般由董事長簽名即可。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形成董事會決議的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培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外發(fā)生法律關系,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培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浦東新區(qū)社會發(fā)展局審核,浦東新區(qū)民政局核準,
(三)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連任的,可以連任。
(四)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罷免,需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部門備案。法定代表人離任,應依法進行離職財務審計,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十四條 培訓中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培訓中心主任負責制,并根據培訓中心實際設置教務處,總務處管理機構。
第三章 培訓中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培訓中心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實施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fā)相應的學業(yè)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培訓中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zhí)行國家的教育標準,保證國家的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的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jiān)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yè)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方便;
(五)遵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jiān)督。
第四章 培訓中心主任
第十七條 培訓中心主任依法獨立行使教育科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執(zhí)行培訓中心董事會的決定,接受董事會和審批機關的監(jiān)督。培訓中心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培訓中心主任提出,報董事會批準。
聘任培訓中心主任由董事會依據任職條件討論決定,報浦東新區(qū)社會發(fā)展局核準后,有董事會聘任,培訓中心主任聘任期為3年,聘任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也可連聘連任。
(一)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教育事業(yè);
(二)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且具有5年以上教齡或管理經歷;
(三)熟悉教育教學業(yè)務,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組織管理能力;
(四)作風民主、正派、辦事公正;
(五)身體健康、專職在學校工作;
第十九條 培訓中心主任負責培訓中心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權利;
(一)執(zhí)行培訓中心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fā)展規(guī)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培訓中心規(guī)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培訓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訓中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條 培訓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委托培訓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培訓中心實行民主管理,設立職代會,職代會的職權是:監(jiān)督培訓中心的財務情況,對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訓中心主任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培訓中心主任應予免職;
(一)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辦學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訓中心主任職責的;
(三)培訓中心管理混亂或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培訓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請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門建議免職的
培訓中心主任的免職由董事會討論通過,以書面形式報浦東新區(qū)社會發(fā)展局備案。
第五章 培訓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培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和執(zhí)行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等規(guī)章制度和校內各工作崗位的職責,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培訓中心應當公示《民辦培訓中心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收集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
第二十五條 培訓中心的主任和內設機構的負責人為專職人員,會計出納具有從業(yè)資格,其他管理人員熟悉教育教學業(yè)務。
《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二十七條 培訓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招收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培訓中心應準時參加各有關管理部門召開的會議和活動,準時上報各類報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條 培訓中心按審批機關批準的辦學范圍,設置專業(yè)、開設課程和選用教材。 第二十九條 培訓中心的招生簡章或招生廣告,應當報業(yè)務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后方可發(fā)布。
第三十條 培訓中心按時參加年檢、每年度結束,按市教委頒布的檔案規(guī)定,建立培訓中心檔案。
第六章 培訓中心的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依法建立和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資產管理制度,經費使用審批制度,票據管理制度和退費制度。培訓中心應單獨設立銀行賬號,進行財務核算,并按國家規(guī)定建立會計賬冊
第三十二條 培訓中心對舉辦者投入的資金、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的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培訓中心存續(xù)期間,所有資產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條 培訓中心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由本中心制訂,報浦東新區(qū)社會發(fā)展局,物價局備案并共示。培訓中心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不用于分配、轉讓、擔保和中心外的投資。
第三十四條 培訓中心的經費來源有:(1)組建時舉辦者的出資;(2)學費收入;
(3)社會資助;(4)其他合法收入。
為不斷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培訓中心的發(fā)展,[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培訓中心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按25%的比例提取發(fā)展基金;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培訓中心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fā)展基金],用于培訓中心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條 培訓中心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報送審計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章 變更,終止程序和終止后的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培訓中心變更名稱、層次、類別、校址、法定代表變更培訓中心主任由培訓中心董事會報區(qū)社會發(fā)展局核準。變更其他事項報區(qū)社會發(fā)展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培訓中心變更舉辦者,須由舉辦者提出,經培訓中心董事會同意,進行財務清算后,報區(qū)社會發(fā)展局審查核準。
第三十八條 培訓中心的分立、合并,在財務清算后,由培訓中心董事會報區(qū)社會發(fā)
展局同意、區(qū)民政局核準。
第三十九條 培訓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終止時,應向審批機關提出終止申請,說明終止理由,同時應妥善安置在中心學習的學生,得到許可后由培訓中心組織清算組,在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則,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人員一般應由培訓中心舉辦者代表、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職工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費用和清算組成員的酬勞應從培訓中心的結存財產中支付。
清算期間,清算組代表培訓中心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培訓中心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fā)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培訓中心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寫出清算報告,提請原董事會審核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批宜賓市熙隆培訓中心章程準,再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培訓中心董事會,修改后的章程經浦東新區(qū)社會發(fā)展局審核同意后,再30日內報浦東新區(qū)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本中心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獲得《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釋權屬培訓中心董事會。
培訓中心董事會成員簽章: 沈小芬、陳俊、徐麗麗、王軍、徐雨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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