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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工作者條例(稿)
xxxx有限公司
科技工作者條例
第一條:根據(jù)xxxx有限公司規(guī)章及章程,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中的科技工作者是指在xxxx公司及相關企業(yè)內從事
科技工作的人員。包括:研究人員、質控人員、技術服務人
員、生產過程中接觸到工藝流程和技術配方的人員,從事其
他需要簽訂本條例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科技工作者對自己接觸到的所有技術、資料、科研成果包括
階段性成果、信息包括商業(yè)信息(以下簡稱技術)均附有保
密的責任。未經公司許可,科技工作者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將
上述技術提供、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本人亦不得以任何
形式使用。違反本條者,視同竊取公司技術。
第四條:科技工作者保證在離開xxxx公司后五年內,均及時將新的
工作單位及聯(lián)系方式知照xxxx公司。否則,視同為使用了
xxxx公司的技術。
第五條:《工作記錄》是科技工作者必須如實記錄的法定文件。由科
技工作者本人簽名領用,在使用完或項目完成或離開公司時
交回公司并辦理移交簽名手續(xù)。
第六條:《工作記錄》是評價科技工作者工作表現(xiàn)的依據(jù)。
第七條:《工作記錄》應妥善保管,逐日填寫,不得缺頁。如有錯漏、
修改,應對修改的地方說明原因、注明修改時間并簽名。
第八條:不按要求及時、全面、如實記錄工作內容的,視同竊取公司
技術。
第九條:未按本條例要求移交《工作記錄》或《工作記錄》有缺頁、
不正常修改等,均視同已竊取公司技術。
第十條:《工作記錄》只限本人使用和上級主管查閱。未經主管人員
書面同意,不得借與他人,亦不得翻閱他人的《工作記錄》。
違反本條者視同竊取公司技術。
第十一條:《工作記錄》為xxxx公司所有的財產。未經公司書面同意,
不得復印、抄錄。違者,視同竊取公司技術。
第十二條:使用、竊取公司技術(包括公司的其他技術)的,除開除
工作以外,使用、竊取者還應賠償xxxx公司的經濟損失包
括:使用、竊取者在集泰公司期間所有的薪酬、補貼、研究
經費、公司投入的其他經費等、
第十三條:使用、竊取公司技術已生產產品的,該產品的所有收入
xxxx公司均有權收繳。
第十四條: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外,違反本條例其他條款的,視
情節(jié)給予談話或警告、開除、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理、
第十五條:本條例與xxxx公司其他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
準。
本人/,已認
真閱讀以上《科技工作者條例》,已完全了解本條例的有關內容,并愿意服從本條例的所有
規(guī)定。
(簽名)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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