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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二章附則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機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jù)本法的原則另行規(guī)定。
第一百零二條 通過公開發(fā)行股份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公司,從事證券投資等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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