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卷四
第一部分:簡析題。本部分共5題,75分。
一、(本題10分)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關職能部門、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城市公交公司)召開協(xié)調會后,下發(fā)了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明確:城市公交公司的運營范圍,界定在經批準的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開通的線路要保證正常運營,免繳交通規(guī)費;在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原由交通部門負責的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交由建設部門負責!稌h紀要》下發(fā)后,甲市城區(qū)交通局按照《會議紀要》的要求,中止了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
田某、孫某和王某是經交通部門批準的三家運輸經營戶,他們運營的線路與《會議紀要》規(guī)定免繳交通規(guī)費的城市公交公司的兩條運營線路重疊,但依《會議紀要》,不能享受免繳交通規(guī)費的優(yōu)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會議紀要》中關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guī)費的規(guī)定,并請求確認市政府《會議紀要》關于中止城區(qū)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
問題:
1.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guī)費的內容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什么?
2.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為什么?
3.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確認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區(qū)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的請求,是否屬于法院的審理范圍?為什么?
二、(本題15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東郊電器廠(私營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廠長,2003年因廠里資金緊缺,多次向銀行貸款未果。為此,丁某仿照銀行存單上的印章模式,偽造了甲銀行的儲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銀行工作人員的人名章,偽造了戶名分別為黃某和唐某在甲銀行存款額均為50萬元的存單兩張。隨后,丁某約請乙銀行辦事處(系國有金融機構)副主任朱某吃飯,并將東郊電器廠欲在乙銀行辦事處申請存單抵押貸款的打算告訴了朱某,承諾事后必有重謝。朱某見有利可圖,就讓丁某第二天到辦事處找信貸科科長張某辦理,并答應向張某打招呼。次日,丁某來到乙銀行辦事處。朱某將其介紹給張某,讓其多加關照。
張某在審查丁某提交的貸款材料時,對甲銀行的兩張存單有所懷疑,遂發(fā)函給甲銀行查詢。此時,丁某通過朱某催促張某,張某遂打電話詢問查詢事宜。甲銀行儲蓄科長答應抓緊辦理,但張某未等回函,就為丁某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xù),并報朱某審批。后甲銀行未就查詢事宜回函。
朱某審批時發(fā)現(xiàn)材料有問題,就把丁某找來詢問。丁某見瞞不過朱某,就將假存單之事全盤托出,并欺騙朱某說有一筆大生意保證掙錢,貸款將如期歸還,并當場給朱某10萬元好處費。朱某見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處費,同意批給丁某100萬元貸款。丁某獲得貸款后,以感謝為名送給張某5萬元,張某予以收受。丁某將貸款全部投入電器廠經營,結果虧損殆盡,致使銀行貸款不能歸還。檢察機關將本案起訴至法院。
問題:簡析丁某、朱某和張某涉嫌犯罪行為觸犯的罪名,然后根據(jù)有關的刑法理論和法律規(guī)定確定三人分別應如何定罪處罰。
三、(本題18分)
案情:甲公司指派員工唐某從事新型燈具的研制開發(fā),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種新型燈具的開發(fā)。甲公司對該燈具的技術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 月19日申請發(fā)明專利。2001年12月1日,國家專利局公布該發(fā)明專利申請,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專利權。此前,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0 年7月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乙公司使用該燈具專利技術4年,每年許可使用費10萬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萬元將該專利技術轉讓給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專利技術。最終甲公司將該專利出讓給了唐某。唐某購得專利后,擬以該燈具專利作價80萬元作為出資,設立一家注冊資本為3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
2004 年12月,有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專利無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開始生產相同的燈具并在市場上銷售,該發(fā)明不具有新穎性。經查,丁公司在獲悉甲公司開發(fā)出新型燈具后,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了甲公司的有關技術資料并一直在生產、銷售該新型燈具。
問題:
1.唐某作為發(fā)明人,依法應享有哪些權利?
2.甲公司在未獲得專利前,與乙公司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雙方因此合同發(fā)生糾紛,應如何適用有關法律?
3.甲公司為何將專利技術出讓給唐某?該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成立后,對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響?
4.唐某擬以該專利作價80萬元設立注冊資本為3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什么?
5.該專利是否應當因為不具有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為什么?
6.對丁公司的違法行為應如何定性?為什么?
四、(本題15分)
案情:國有企業(yè)川南商業(yè)大樓于1998年擬定改制計劃:將資產評估后作價150萬元出售,其中105萬元出售給管理層人員(共4人),45萬元出售給其余 45名職工,將企業(yè)改制為川南百貨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該改制計劃于同年12月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原管理層人員宋某認購45萬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認購20萬元,其余職工各認購1萬元。公司成立后,分別向各認購人簽發(fā)了出資證明書。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宋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王某為公司董事,周某任監(jiān)事會主席兼財務負責人。
2001年,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將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周某列席了董事會,并表示同意。會后,董事會下發(fā)文件稱:本次增資計劃經具有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可以實施。同年4月,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增加部分的注冊資本除少數(shù)職工認購了30萬元外,其余120萬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認購,此次增資進行了工商登記。同年10月,王某與其妻藍某協(xié)議離婚,藍某要求王某補償25萬元。王某遂將其所持股權的50%根據(jù)協(xié)議抵償給藍某,董事會批準了該協(xié)議。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立案偵查。偵查發(fā)現(xiàn):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獲得的股權均是挪用原川南商業(yè)大樓的資金購買,且2001年公司增資時,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實際出資,而是以公司新建辦公樓評估后資產作為增資資本,并分別記于個人名下。同時查明,偷稅事項未經過股東會討論,而是董事會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決定實施的。后法院判決該公司偷稅罪成立,判處公司罰金140萬元,宋某等亦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問題: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取得的股權是否有效?為什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機構設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會的增資決議和公司的增資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4.藍某可否根據(jù)補償協(xié)議獲得王某所持股權的50%?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處罰金所造成的140萬元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五、(本題17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區(qū)的潘某(甲方)與家住乙區(qū)的舒某(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舒某將位于丙區(qū)的一處500m2的二層樓租給潘某經營飯館。合同中除約定了有關租賃事項外,還約定:“甲方租賃過程中如決定購買該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價格購買,具體事項另行協(xié)商!
潘某的飯館開張后生意興隆,遂決定將租賃的房屋買下長期經營。但因房價上漲,舒某不同意出賣。潘某將房價款100萬元辦理提存公證,舒某仍不同意出賣。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價格與杏林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潘某為阻止舒某與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租賃合同中的買賣條款有效并判決舒某履行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義務。
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后發(fā)出駁回通知書。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之間構成了預約合同關系,但尚不構成買賣關系,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訴。
問題:
1.本案訴訟過程中法院的何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正確的做法是什么?
2.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決的基礎上,還可通過何種訴訟手段獲得法律救濟?
3.如果潘某與舒某一審訴訟之前或一審訴訟期間,杏林公司就其與舒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履行,潘某可否參加仲裁程序,主張自己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為什么?
4.如果本案二審法院判決潘某勝訴,潘某申請執(zhí)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請再審?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執(zhí)行異議?為什么?
5.潘某在起訴前為了阻止舒某與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請法院采取何種法律手段?法院準許其申請應當具備何種條件?法院應當如何準許和執(zhí)行?
6.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此后潘某與舒某雙方經過協(xié)商,達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價格賣房的合同。該買賣合同是否構成執(zhí)行和解?為什么?法院是否應當予以干預?為什么?
第二部分:法律文書題。本部分共1題,25分。
六、(本題25分)
甲(男,26歲,漢族)與乙(男,24歲,漢族)系表兄弟。2003年3月,二人相約一起進城務工,在同一農貿市場分別擺攤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于甲善于經營,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氣。
2005 年8月6日下午,因一單蘋果批發(fā)買賣,乙認為甲搶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攤前理論。甲說:“我的蘋果質量好、價格低,人家愿意買我的,你不能怨我。” 乙說:“人家本來要買我的蘋果,是你故意壓價,搶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幫我就算了,但你不該連表弟也欺負。我忍你已經很久了!”乙越說越急,抓起旁邊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見狀,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間甲右臂被刀刺傷。后經在場的買主丙、丁等人阻攔、勸說,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說:“我只是一時氣憤,請表哥原諒!辈⑺图椎礁浇鼌^(qū)中心醫(yī)院醫(yī)治。經鑒定,甲為輕傷。甲住院治療期間,乙主動承擔了醫(yī)療費用,并為甲洗衣送飯,幫助護理。但因甲住院,生意無人照料,致使數(shù)百斤水果腐爛,損失3000余元。
甲傷愈出院后,認為此事使自己在市場上丟了面子,生意損失嚴重,十分生氣。在前來探望的妻子堅持下,向農貿市場所在地的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了處理。
問題:假定你是甲聘請的律師或者乙聘請的律師,或是本案的主審法官(任選其中一個身份),請根據(jù)上述案情撰寫一份法律文書。
提示:文書中涉及的當事人自然情況、司法機關名稱、證據(jù)種類和名稱等相關事項可自行編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則本卷不得分。
答題要求:
1.文書種類的選擇符合選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規(guī)定,格式規(guī)范,應具備的事項齊全;
2.請求或答辯事項清楚,事實、依據(jù)論證充分,或者作出的處理合法有據(jù),定性準確;
3.文字簡練通暢,無語法錯誤和錯別字。
第三部分:分析、論述題。本部分共2題,50分。
七、(本題25分)
案情:甲系某大學三年級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國際知名連鎖店乙超市購物,付款結賬后取回自帶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門時,被超市保安阻攔。保安懷疑甲攜帶了未結賬的商品,欲將甲帶到超市值班經理辦公室處理。甲予以否認,爭執(zhí)過程中引來眾多顧客圍觀。后在經理辦公室,甲應值班經理要求出示了所買商品及結賬單據(jù)。值班經理將甲自帶的手袋打開檢查,并叫來女工作人員對甲進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結賬的商品,遂將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傳開,甲成了倍受關注的“新聞人物”,對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xiàn)了失眠、頭暈等癥狀,無法繼續(xù)學業(yè),醫(yī)生建議其做心理治療。甲認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乙超市賠償精神損害10萬元。
本案雙方的主要事實爭議是:乙超市在對甲進行全身搜查時,是否強令甲脫去了內衣。對此,雙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證據(jù)。雙方的主要法律爭議是:超市在每年失竊數(shù)額巨大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對顧客進行搜查。乙超市認為自己在超市內已張貼告示,保留對顧客進行搜查的權利。一審法院認為乙超市不能提出沒有強令甲脫去內衣進行搜查的證據(jù),故對脫衣搜查的事實予以認定;認為乙超市的搜查行為侵犯了甲的人格權,且侵權情節(jié)惡劣,后果較為嚴重,同時考慮到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較高,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害11萬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除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乙超市強令甲脫內衣進行搜查的事實證據(jù)不足外,對一審認定的其它事實予以維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賠償甲精神損害1萬元。甲對二審判決不服,以賠償太少為由,申請再審,請求將賠償數(shù)額改為11萬元。
問題:
1.請就本案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申請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2.本案發(fā)生后社會反響頗大,引發(fā)了不少議論,主要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yè)安保措施等諸多法律問題,請你任選一個角度簡要論述。
答題要求:
1.第一問的分析應以法學理論、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為依據(jù);
2.第二問的論述應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
八、(本題25分)
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的意義,并對以后處理類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國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釋作為審判案件的依據(j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通過公布案例指導審判實踐。請圍繞“判例、案例與司法解釋”談談你的看法。
答題要求:
1.在分析、比較、評價的基礎上,提出觀點并運用法學知識闡述理由;
2.說理清楚,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shù)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