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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新政策解讀
2015年北京保障房新政策出臺,日前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中家庭人員結構變化處理意見的通知》規(guī)定,如果離婚后再婚,且原來配售的保障房產權已分割完畢,則再婚一方不用受“離婚滿3年”的限制,可以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房申請。已經配售保障房家庭成員中的未婚子女,如果結婚組建新家庭,可以參與新家庭申請保障房。
保障房申請未必“一生一次”,子女成婚可單獨申請,再婚家庭申請不再受時間限制
已經住上保障房的家庭,如果子女組建新家庭,可不可以再申請保障房?昨日,市住建委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中家庭人員結構變化處理意見的通知》,明確已經配售保障房家庭成員中的未婚子女如果結婚組建新家庭,可以參與新家庭保障房的申請。另外,保障房家庭夫妻離婚后如果與他人再婚,再申請保障房時也取消了“滿三年”的限制。
“二加一”家庭此前受限
按照本市此前設置的規(guī)則,一個人在以家庭名義申請保障房之后,將用掉這個“一生一次”的機會,未來家庭成員有變化也不能再申請保障房。但隨之而來的,是申請家庭未成年子女長大成人、成年單身子女成婚后如果需要保障房怎么辦的問題。市住建委昨日為此發(fā)布了“改良版”的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政策。
本市住房保障申請標準曾經出現過很多次變化。原來,一個成年單身人士可以聯(lián)合父母一起申請,隨后這一項內容雖然有調整,但是成年夫妻一直可以攜未成年子女,或者已經成年但是還在讀書、沒有收入的子女一起申請,有些人稱呼這兩種申請家庭的結構為“二加一”。
為什么要兩輩人一起申請呢?按照申請規(guī)則,如果家庭中有老人、孩子,一般可以多申請一間房,這也就是說,原本申請為一室一廳的家庭,如果帶上另外一輩或者幾輩人,就可以申請兩室一廳甚至三室一廳。
但由于這些家庭成員在申請這套房的時候,已經成為了住房保障的考慮因素,因此在這些政策制定的初期,就沒有明文規(guī)定過未成年子女成年、單身子女成婚之后還能否以新家庭名義申請保障房。而此前多個區(qū)縣執(zhí)行的默認政策是,這些成員不可以再申請新的保障房。
記者注意到,昨日市住建委發(fā)布的“通知”,其實就是解決了當年未成年、未婚子女成立新家庭之后的住房困難問題。按照調整后的新政策,原申請家庭成員中的未婚子女與他人結婚組建新家庭,則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
再婚家庭不用等3年
針對已配售保障房家庭成員變動所進行的政策調整內容還包括,原申請家庭成員中夫妻一方離婚后與他人再婚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房產權已經分割完畢,并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并不受離婚原則上滿3年的期限限制。
這一條內容,此前曾經是為了防止通過“假離婚”、“假結婚”來騙購保障房,如今取消,同樣是出于人性化的目的。但是如果離婚后未與他人再婚的人員,申請保障房還是要遵守離婚原則上滿3年的期限要求,以防假離婚鉆政策空子。
此外,對于已經配租保障房的家庭,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按政策規(guī)定減少保障人口的,從原申請家庭中分離出的人員可提出保障房申請。這位負責人說,這意味著公租房家庭中子女如果結婚新組建家庭,也可以作為新的家庭,單獨申請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入住公共租賃住房解決過渡需求的,仍按照《關于石景山區(qū)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問題的批復》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超四成申請家庭子女受惠
為什么會進行這樣的調整?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出于人性化的考慮。
一份長達多年的調研結果顯示,歷年來申請過經適房、限價房的家庭中,帶子女申請的戶數占比達到了全部申請家庭的46%,而隨著這些子女長大、結婚、成立新家庭,就可能出現新的住房保障需求。
“這些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當初都是按照無收入計算的,但即使他們工作了、結了婚,新組建的家庭仍舊可能出現家庭收入低、需要申請保障房的現象。”這位負責人說。
而此次調整后規(guī)定,對于已經配售保障房(經適房、限價房)的家庭,如果原申請家庭成員中的未婚子女與他人結婚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房申請。
記者注意到,通知中還特意再次說明了“一個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的規(guī)則,說明除上述規(guī)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的,將統(tǒng)一不予受理。
這位負責人特意解釋稱,“一個家庭”的概念是成年夫妻帶未成年子女,這個概念不僅僅適用于住房保障系統(tǒng),在房地產調控體系中也是按照這個規(guī)則進行認定。
他提醒,凡是出現上述家庭人員變動情況,這些家庭要按規(guī)定如實申報家庭人員數量和結構變化。變化后的家庭情況經審核仍符合保障房申請條件的,將予以資格變更,并相應調整配租配售標準。
關于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中家庭人員結構變化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區(qū)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qū)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建設局(房地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制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fā)〔2007〕27號)、《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fā)〔2008〕8號)、《關于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fā)〔2011〕61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分配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3〕5號)等文件規(guī)定,從尊重家庭發(fā)展變化客觀規(guī)律,公平合理配置住房保障資源角度出發(fā),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資格審核中涉及的家庭人員結構變化情況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已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家庭人員數量和結構變化,涉及保障性住房資格申請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原申請家庭成員中的未婚子女與他人結婚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
(二)原申請家庭成員中夫妻一方離婚后與他人再婚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產權已經分割完畢,并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并不受離婚原則上滿三年的期限限制。
二、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按政策規(guī)定減少保障人口的,從原申請家庭中分離出的人員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其中因離婚而分離出的人員,除與他人再婚組建新家庭申請外,應當遵守離婚原則上滿三年的期限要求。
三、各類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家庭人員數量和結構變化的,應當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建發(fā)〔2010〕206號)規(guī)定如實申報。經審核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資格變更,并相應調整配租配售標準;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相應保障資格。資格變更中從原申請家庭分離出的人員,以及被取消原保障資格的人員,可按屆時政策規(guī)定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
四、一個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除上述規(guī)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的,不予受理。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入住公共租賃住房解決過渡需求的,仍按照《關于石景山區(qū)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問題的批復》(京住審字〔2012〕96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各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上述規(guī)定做好歷史數據清理和新申請家庭審核分配工作,遇有問題及時反饋我辦。
六、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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