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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高訴中鴻天房地產公司無預售證認購合同糾紛案
原告:徐高被告:中鴻天房地產公司
徐高先生于去年1月8日與中鴻天房地產公司簽訂了《SOHO現代城認購書》。雙方約定,徐高購買SOHO現代城房屋一套,房價款237萬余元。同時,雙方在認購條件一款中作出約定:“認購方應在簽訂《認購書》時向賣方交納認購定金3萬元,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后,于2000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間,攜《認購書》及其它相關文件到現代城銷售中心與賣方簽約。如認購方未在認購期限內,與賣方就認購物業(yè)一事簽訂《現代城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它相關文件,則賣方有權解除本認購書的履行,并將認購方已購物業(yè)另行處置,且認購方已交定金賣方將不予退還!1月29日徐高前往現代城銷售中心與開發(fā)商簽約,要求開發(fā)商出示《預售許可證》,當其得知開發(fā)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后又提出待開發(fā)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再簽訂預售合同并付首期款,此要求被拒絕。這種情況下,徐高將中鴻天房地產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朝陽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3個:認購書是否有效;3萬元的性質;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沒有《預售許可證》。對此,被告辯稱,由于沒有《預售許可證》,認購書無效;3萬元的性質是預付款,相當于預訂金,之所以寫成“定金”屬于筆誤;原告事前已知被告無《預售許可證》。去年底,朝陽法院以商品房預售必須具有預售許可證,而中鴻天房地產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認定認購書無效。認購書被確認無效后,定金即失去擔保的效力,判決中鴻天房地產有限公司返還徐高定金三萬元,駁回徐高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徐高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法律特征,應視為有效。該認購書中約定的立約定金的生效是獨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高已按認購書的規(guī)定交納了定金,故該認購書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執(zhí)行認購書的過程中,徐高并無違約行為,導致雙方未能簽訂主合同系因中鴻天房地產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該責任應全部由中鴻天房地產公司承擔。據此,二中院支持徐高的訴訟請求,責令中鴻天房地產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二中院還認為,“中鴻天房地產公司辯稱其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權預售商品房,應確認雙方所簽認購書無效問題,因該認購書系為訂立主合同進行擔保,在主合同簽訂前就已獨立存在并生效。該定金條款只在認購書中約定的條件、范圍內對是否簽訂主合同發(fā)生擔保效力,對該認購書以外的情況并無約束力,故中鴻天房地產公司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其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還與買方簽訂認購書并收受定金的錯誤做法和責任不能以此為由由消費者承擔,其只同意退還定金的主張,本院不能支持!弊罱K,市第二中級法院判令中鴻天房地產有限公司返還徐高定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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