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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等行業(yè)霸氣難消 三大制約力量尚有虧欠
據新京報報道,國內首份“霸王現象”認知度調查結果揭曉,電信、房地產、保險等被列為“十大霸王行業(yè)”。調查結果顯示,遇到“霸王條款”和“霸王現象”尋求解決時,51.2%的人持能忍就忍的態(tài)度。
“任憑風吹雨打,我自巋然不動!边@份穩(wěn)當與安逸,自非尋常企業(yè)能擔當。從“霸王現象”報告所牽涉的行業(yè)來看,大多是壟斷行業(yè)、政企界限模糊領域的經營者。在所經營的這個領域,他們是理所當然的老大,占據著龐大的資源和話語權,就如一座被層層厚壁所保護的圍城,很難傷著筋骨。
這些壟斷性企業(yè)所產生的各種利潤,是來自于與消費者的交易。交易一旦發(fā)生,交易費用也就出現。不過,這又不是純粹的交易成本,它們更應被叫做制度成本。因為,在這些領域,對交易資源利用的競爭,是由范圍極其廣泛的管制和許可證來控制的,具有極高的排他性。首先,排除了相當一部分本來希望參與競爭的企業(yè),形成一個或多個寡頭獨大的局面,這是第一重排他性;其次,消費者面對“在此開店、別無二家”的情形時,他們的自由選擇權也被剝奪了,只能從那道狹窄的交易之門魚貫而入,接受苛刻的交易條件,這就是第二重排他性。
是的,交易成本的產生,部分歸因于消費者信息的缺乏。這不僅適用于搜尋某種商品和談判過程,而且也存在于我們對即將交易的商品的了解情況。然而,“無知”僅僅是一種因素。另一大因素,就是壟斷企業(yè)尋求利潤最大化行為的普遍性。尋求利潤最大化,是市場每個交易主體的目標,本也無可厚非。但一方處于資源壟斷地位,與另一方交易,交易就變形了。
交易有時候像激烈的交鋒,在完全的市場環(huán)境下,消費者和企業(yè)的交鋒是一對一的,雙方都在用腳投票,任何一方覺得對方提出的交易條件超出了自己的預期,都可以選擇退出。不過,當消費者和壟斷企業(yè)交鋒時,就似乎成了堂吉訶德與擋在路上的大風車作戰(zhàn),支撐壟斷企業(yè)斷然提出種種不平等交易條款時,他們的底氣不僅來自于企業(yè),更來自于支撐這個企業(yè)的某種制度性安排。
制約壟斷,有三種力量:政府的權力制衡、法律的訴訟制衡以及市場的交易制衡。市場的交易制衡,在壟斷條件下不可能實現;法律的訴訟制衡,由于只能由一個個個案來推進,所耗費的成本太高;所以,在現實條件下,政府的權力制衡,依然起著重要的作用。正如一位中消協(xié)相關人士所指出的那樣,導致不平等格式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目前大量的格式合同文本是由政府幫助制定的,這些合同深深地打上了計劃經濟的烙印。那時,消費者還沒有作為市場主體出現,而政府部門作為企業(yè)的婆婆,在訂立合同時充當了包辦的角色,政府考慮的是企業(yè)的利益,而消費者的權益卻被放在了一邊。但是,現在市場體制發(fā)生了很大變化,政府部門應該站在監(jiān)管者的位置上,平衡企業(yè)和消費者的利益關系。
以此次金融領域的大量不平等格式條款為例,這些條款的種種不合理之處,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并且也扭曲了這個市場。當市場在非正常交易模式下就能獲得暴利時,它就會在這條路上越走越遠。而到了要回歸正常市場本質時,矯正其功能,要付出難以想象的代價。
加入世貿組織以后,金融行業(yè)的全面放開是時間的問題,以一個交易成本高昂的市場對抗一個高度成熟和專業(yè)化的市場,前者的命運可想而知。即使是從保護中國金融行業(yè)的角度出發(fā),打擊各類“霸王條款”也不應只是消費者和消協(xié)的事情,而應是政府監(jiān)管部門最著急的事情。
如何去掉“霸王條款”的霸氣?只要去掉霸王企業(yè)的生存土壤就行了。
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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