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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伊判例:關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爭辯(下)
三、 民主政治和司法審判的分野之二:法律解釋應在多大程度上尊重法律文本?
。ㄒ唬 羅伊判例的憲法解釋和實質性正當程序
1. 法官如何搜尋憲法文本之外的憲法權利?
當事人服從法官對爭議的裁決,其前提是法官和當事人一樣服從法律文本的權威,法官的裁決和裁決理由來自他對文本的解釋,而不是來自他自己的偏見。如果法官無視法律文本,那么,要求當事人服從裁決的前提就會被動搖。
當Blackmun大法官將墮胎確定為個人隱私權的時候,他面臨的第一個解釋難題是:憲法文本中并不存在隱私權來自何方? Blackmun試圖從先前的憲法判例中找到支持,他依賴的核心判例是1965年的格里斯沃德案!28〕在格里斯沃德案,康州法律禁止任何人以避孕為目的而使用任何藥物、醫(yī)藥產(chǎn)品或者工具,原告因為提供避孕咨詢而受到刑事處罰,作為“從犯”被罰款;原告主張:康州法律侵犯了憲法第14修正案所保護的、原告的客戶的隱私權。最高法院裁定:“權利法案(第到第8憲法修正案)所包含的特定保障都環(huán)罩著‘暈暉’,由特定保障‘外溢’而成(??that special guarantees in the Bill of Rights have penumbras , formed by emanations from that guarantees ??)!敝T多特定保障的‘外溢’或者‘暈暉“產(chǎn)生了隱私界域。”“隱私權比權利法案本身更為古老!备窭锼刮值掳鸽[含的規(guī)則是,當權利法案特定條款“暈暉”所覆蓋的基本權利被侵犯之后,當事人可以依據(jù)第14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而提起訴訟,正當程序條款包容權利法案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2.程序性正當程序,還是實質性正當程序? O‘Connor大法官回應第14修正案解釋之爭
格里斯沃德案和羅伊案都牽涉到美國憲法的一個古老的爭議:第14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僅是對個人權利的程序性保護,還是包括實體權利?如果第14修正案本身不包括實體權利,那么,個認定違憲的司法判決必須首先論證:應當受到正當程序保護的某種權利存在于權利法案(第1第8修正案),然后,論證該權利未經(jīng)正當程序而被剝奪或者受到不當限制?傊,脫離權利法案無法適用第14修正案。如果第14修正案本身包括實體權利保護,那么,法院確認某一憲法權利經(jīng)正當程序而被剝奪,不必以該權利已經(jīng)進入權利法案為前提。在憲法理論中,前者為“程序性當程序”,后者為“實質性正當程序”;前者限制法官對第14修正案作擴大解釋,后者支持較為寬的司法裁量權。
在格里斯沃德案之前,最高法院對隱私權的保護,通常是依據(jù)權利法案的特定條款,而不是依據(jù)第14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29〕在格里斯沃德案之后,最高法院開始以第14修正案為依據(jù),擴大隱私權的范圍!30〕
在凱瑟案聯(lián)合意見第2部分, O‘Connor大法官較為全面表述了她對實質性正當程序的認同,其主要觀點有三:
1. O‘Connor指出:不能根據(jù)正當程序的字面意義,而將第14修正案的適用范圍限于程序問題。最高法院的前例裁定:正當程序條款包含實質權利的保護,其宗旨是“禁止特定的政府行為,無論實施這種行為的程序是否公正”;第14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既適用于實體法,也適用于程序法;第14修正案中的“自由”一詞意味著聯(lián)邦憲法所保障的所有基本權利不受政府侵犯。有人主張:為了限制聯(lián)邦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自由”一詞所包含的基本權利不應當超出第1到第8修正案明文保障的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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