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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人類和諧
有不少學者往往把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不講人權的原因歸結為和諧觀念。例如,Peter K.Y.Woo認為,在中國古代,普遍和諧的理想支配著社會和政治領域,人被說成同普遍的實在具有本體論上的聯(lián)系。實現(xiàn)一切存在物相互和諧的自然狀態(tài)的意圖,表達在統(tǒng)治者和人民的道德法典里!叭藗冎g的關系,是個道德問題”,“為自己或他人的公正而斗爭,是直接與一種自然的、道德的人生態(tài)度相對立的。因為這一行為破壞了關于自然和諧的假設,仁慈和謙恭作為處理人類關系的合宜手段,這是和諧理想的邏輯結果。”[1]李約瑟亦認為:“在‘人權’這個意義上的 ‘權利’一詞,并不是為了達到和諧而強調義務、和解與無私的中國思想的特征概念!盵2]J.C.Hsiung編著的《東亞人權》一書收錄的幾篇文章, [3] 在談到人權與中國文化的關系時,也帶有這種意向。
中國傳統(tǒng)社會沒有出現(xiàn)西方的人權概念,當然是與和諧觀念有關系。不過,我們切莫歸咎于和諧觀念本身,誤以為人權觀念與和諧觀念不相容,誤以為人權與中國文化精神不相容,以致棄和諧而橫持人權。倘若我們不拘泥于一時一事,放開眼量,用心去體會宇宙自然和人類社會演化的一些道理,就不難覺出,和諧是一個極為深刻、偉大、并有著永恒生命力的理念。僅憑直觀,我們就能知道,在宇宙自然里,天體運行有序,四季交替,溫寒相依,樹木花草色色輝映,鳥獸溪澗音音和鳴,乃至人體,也是經(jīng)絡臟腑,混元諧一。這便是一種現(xiàn)象意義上的和諧。和諧乃宇宙之根本。它流布于宇宙自然和人文世界。和諧與自然是相通的。自然即和諧,和諧即自然。這里的自然,不是西方自然法意義上的作為超驗存在的“自然”,也不是與人文世界相對立的自然世界,而是自生自發(fā)、自然而然的自然。它被看做宇宙本根。這種意義上的自然和諧是本有的、普遍的、當下的,無須人們立于人文世界而向外 “尋求”。因為人文與自然、人道與天道及萬物之理,皆歸于一。有些學人把中國傳統(tǒng)的和諧觀念描述成“尋求自然秩序的和諧”。而這里的“自然”又多在西方人所謂“Nature”的意義上使用。這是不大恰當?shù)!氨靖,即人倫日用之理,在人為性,在物為理,在事為義,都是宇宙本根之表現(xiàn)。”[4]人們所要做的,就是去體悟、去認識、去運用它。圣人制禮作樂,即是本根之理的運用。前文已談到,禮兼具習慣法、道德法、實在法三重品格,它不是西方式的約法。不僅如此,禮也不是西方式的自然法,即不是由超驗權威支持的、與實在法形成二元對立的一套神圣法則。禮是形上與形下、天道與人道、道德與法律的統(tǒng)一,“夫禮,天之經(jīng)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盵5]禮的文化品格就在于這種整體的、自然的和諧精神。可以說,禮法體現(xiàn)了華夏先民的和諧之道,它是中國傳統(tǒng)社會里最好的、最有生命力的規(guī)范體系。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不講人權,原因主要不在禮法,而在于傳統(tǒng)社會本身。因為不是社會出自禮法,而是禮法出自社會。與人權、法治相抵觸的是禮法的具體內容,不是禮法謀求和諧的精神。如今倡人權、興法治,好比當年制禮作樂救難扶危,更應該體察國情民性,把握“本根之理”,發(fā)揚整體的、自然的、和諧的精神,善于從現(xiàn)實生活中推究事理,而不必從西方借來上帝,借來二元對立,借來極端的個人主義、利己主義。
和諧既為體,也為用。從應用的意義上講,人權與和諧不僅相容,而且相益。我們不妨以人為中心,把現(xiàn)實的和諧分為三類,即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人的身心和諧。這里主要淡人權與第二類和諧的關系(盡管人權與其他兩類和諧也有關系)。事物之間要形成和諧,必須既有分立,也有連結。但是,分立要有一定的度,連結也應是有機有序的。一個和諧的社會,應該是分與合、個體與群體、局部與整體的融合。偏向任何一方,都會造成不和諧。人權的三大精神,即人道、法治、大同,正是體現(xiàn)了人類和諧之道。
從歷史上來看,任何一種成型的社會傳統(tǒng)都含有某種和諧成分,只是在謀求和諧的方法、和諧的程度以及價值傾向上有些差異。如前所述,在西方文化史上,人與自然、人與人、人的靈魂與肉體,是分裂、對抗的。權利制度和人權觀念在分裂、對抗的人們之間,強調個人對自身及其擁有之物享有權力,從而建立若干權利義務規(guī)則,形成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正因為西方早期權利制度和人權觀念的出發(fā)點是分裂、對抗,所以,它們帶有強烈的個人主義、對抗主義色彩;而且,由于優(yōu)勝劣汰,國家和法律為統(tǒng)治階級所掌握,人權通常就只能為強者服務,使權貴得到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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