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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學理分析與問題研究
「內(nèi)容提要」舉證責任倒置在民事訴訟中有其特定的學術背景并由此形成特有含義,是指對依法律要件分類說分配舉證責任所形成的正置結果的局部修正。倒置舉證責任會產(chǎn)生實體與程序雙重效果。法官裁量決定倒置舉證責任作為補充性方法應予肯定,但應嚴格控制。對醫(yī)療糾紛實行舉證責任雙重倒置有利于保護患者利益,但對醫(yī)療機構相當嚴厲。雙重倒置宜近存遠改。「關鍵詞」舉證責任倒置/依據(jù)/途徑/問題研究
一、舉證責任倒置含義的分析
舉證責任的倒置,是民事訴訟中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便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了侵權訴訟中需要倒置舉證責任的六種情形;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證據(jù)規(guī)定》)第4條中對侵權訴訟中需要倒置舉證責任的情形作了修正和擴充。然而,盡管審判實務中早就運用了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對舉證責任倒置的確切含義,還不能說已經(jīng)準確把握。而如果不能辯明其應有的含義,對這一問題的分析和研究也就缺乏前提和基礎。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倒置有其特定的含義,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類說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舉證責任后,對依此分配結果原本應當由一方當事人對某法律要件事實存在負舉證責任,轉由另一方當事人就不存在該事實負舉證責任。
對上述定義,需從以下三個方面作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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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人們往往從不同的意義上使用舉證責任這一概念,有時用它說明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jù)的責任,有時則是用來指事實真?zhèn)尾幻鲿r一方當事人負擔的敗訴風險!蹲C據(jù)規(guī)定》第2條亦是分別從行為和結果兩個層面對舉證責任的內(nèi)涵作出界定。需要強調(diào)指出的是,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敗訴風險意義上結果責任的倒置而不是指提供證據(jù)意義上行為責任的倒置,雖然倒置結果責任會對行為責任發(fā)生的先后順序產(chǎn)生影響。這是因為:首先,在行為與結果兩種責任中,真正能夠代表舉證責任本質(zhì)的乃是結果責任,行為責任不過是結果責任通過辯論主義在訴訟中的投影而已。(注:參見駱永家:《民事舉證責任論》,臺灣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第52頁。)其次,舉證責任分配的對象是結果責任。結果責任是一種靜態(tài)的不會發(fā)生轉移的責任,行為責任則是一種動態(tài)的會隨著訴訟的展開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的責任。靜態(tài)的責任可以預先分配,動態(tài)責任的承擔須依訴訟中的具體情形而定,無法抽象地進行分配。再次,舉證責任的倒置屬舉證責任分配的范疇,因而在對象上與舉證責任分配具有同一性。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分為三個層次——法律要件事實、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法律要件事實又稱“主要事實”,是指由實體法規(guī)范規(guī)定的作為產(chǎn)生、變更或消滅特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要素的事實;間接事實是第二層次的事實,是用來推斷要件事實是否存在的事實;輔助事實則為第三層次的事實,是與證據(jù)能力和證明力相關的事實。盡管上述三個層次的事實均屬證明對象,但舉證責任分配針對的是法律要件事實,是將不同要件事實的敗訴風險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倒置的對象與分配相同,因而倒置是要件事實敗訴風險的倒置。依照我國民法理論中的通說,一般侵權責任由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因果關系、過錯四個要件事實構成,特殊侵權責任主要為無過錯責任,由除過錯以外的其余三個要件事實構成,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倒置的是因果關系和過錯這兩個要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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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邏輯上說,倒置必定是相對于正置而言的,因此只有先明確什么是舉證責任的正置,才有可能進一步分析和說明舉證責任倒置問題。如果說按照一定的原則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所產(chǎn)生的結果是舉證責任的正置的話,通過對正置結果進行調(diào)整而形成的不同于正置結果的相反情形則為舉證責任的倒置?梢姡e證責任倒置實際上是對正置結果的局部修正,也可以說是舉證責任的第二次分配。
舉證責任的本質(zhì)乃在于敗訴的風險,舉證責任的重要性往往是在訴訟過程中,尤其是在事實真?zhèn)尾幻靼l(fā)生時才凸現(xiàn)出來,但是,如果等到事實真?zhèn)尾幻鞒霈F(xiàn)時再由法官來確定舉證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既不利于維護法的安定性,也不利于當事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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