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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中的證據(jù)問題
我國《刑訴法》中明文規(guī)定了證據(jù)的七種類型,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其中較為重要的證據(jù)種類之一。然而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一種較常見的現(xiàn)象。在審查起訴階段,如何正確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克服翻供現(xiàn)象,對于正確適用法律,提高公訴案件的質(zhì)量和效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謂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審判等刑事案件的不同訴訟階段的訴訟過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原來的供述重新作出供述的行為。它不僅對起訴、審判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極為不利,而且對準確懲罰犯罪,保護無辜也有不良影響,極有可能導致案件無法進行,違背刑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根本目的。下面,筆者就翻供的類刑、原因、特點及對策幾個方面對這一問題略作分析。
一、翻供的類型及原因
翻供的具體表現(xiàn)主要有以下兩種:
(1)推翻原來真實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虛偽的無罪或罪輕的供述。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訴訟地位比較特殊,與案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他的供述直接關系著自己的前途和命運,受畏罪心理和僥幸心理的影響,為了逃避和企圖減輕刑罰,他們往往采取翻供的辦法。
(2)推翻原來虛假的有罪或罪重供述,代之以另外一種無罪或罪輕的供述。這種無罪或罪輕的供述有可能是真實的,也有可能是虛假的,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原來的供述是攬罪的謊供或是夸大犯罪事實的謊供,是為翻供的準備,把不屬于自己的犯罪承攬下來,到起訴或?qū)徟须A段再提出不是自己作案的有力證據(jù),從而把真供假供一齊推翻,達到逃避打擊的目的。第二,原來的供述是為包庇他人而作的虛假供述,由于增強法律意識或其它因素影響后又將原來供述推翻。第三,原來的供述是由刑訊逼供、指供、誘供或受到其它方面威脅等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推翻原來虛假的有罪或罪重供述,代之以無罪或罪輕的真實供述。
翻供的原因除了上述所說的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原因以外,偵查人員在進行偵查活動時由于疏忽大意或不謹慎留下漏洞,對偽證、包庇行為打擊不力,個別政治素質(zhì)不高的律師的“法律服務”以及法律本身不健全、不完善使犯罪嫌疑人有機可乘都為犯罪嫌疑人翻供創(chuàng)造了條件。
二、翻供的特點
把實踐中形形色色的翻供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ㄒ唬┓┒喟l(fā)生在審查批捕、起訴及審判階段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由于偵查人員采用各種的偵查措施和手段,面對突如其來的審訊,其心理防線極易崩潰,不得不作有罪供述。但隨著案件訴訟程序的進行,犯罪嫌疑人往往認為新的辦案人員對案情不甚了解,有機可乘,再加上緊張的偵查階段過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開始冷靜下來,通過監(jiān)所內(nèi)被關押的人相互交流和慣犯傳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本能和反訊問經(jīng)驗的積累,他們必然會總結以往受訊問的“經(jīng)驗教訓”,進行有目的、有預謀的翻供。而無罪或罪輕的犯罪嫌疑人為澄清事實,不使自己被錯捕、錯判,也迫切地推翻自己原來供述。面臨著承受刑事追究這一法律后果,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畏罪懼怕心理,借故拖延,僥幸過關,故意攪混心理以及代人受過嫁禍于人、絕望對抗心理的影響,犯罪嫌疑人容易在這三個訴訟階段翻供。
。ǘ┓┒喟l(fā)于久拖不決,反復退查的案件中
案件久拖不決的原因有的是由于“情”、“權”干擾,有的是因為檢察機關內(nèi)部對罪與非罪,罪輕與輕重認識不統(tǒng)一,對法律政策的理解不一致,使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時間做出有針對性、有目的的翻供計劃。而且由于時過境遷,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某些證據(jù)無法補齊,也為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創(chuàng)造了條件。
(三)強制措施不適當?shù)淖兏,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翻?/p>
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在偵查階段一般為羈押性的,如拘留、逮捕。此時,犯罪嫌疑人與外界聯(lián)系割斷,不易翻供。而一旦受到“情”、“權”干擾或其它方面因素,對犯罪嫌疑人不適當?shù)刈兏藦娭拼胧缛”:驅(qū)、監(jiān)視居住,就使犯罪嫌疑人與外界取得聯(lián)系,極易串供或受他人謀劃指使。為趨利避害、逃避法律懲處,一旦時機成熟,便進行無罪式翻供。
。ㄋ模﹤別律師介入案件,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法律服務”
個別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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