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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程序上規(guī)范審委會討論案件
審判委員會作為人民法院內(nèi)部的最高審判組織,在強化合議庭職責,檢討審判分離,確保司法公正的今天,其功過存廢成了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應當說,廢除審委會已成為學界的主流意見,但因諸多原因,尚難以實行。筆者認為,在審委會尚未廢除的情形下,欲揚長避短,真正發(fā)揮審委會集體討論,吸眾人之長,體現(xiàn)其最高決策,保證案件公正裁判,亟需從程序上規(guī)范其運作。實踐中由于無此規(guī)定,各地法院在討論案件時形形色色,諸如倉促議案,在事實上爭論不休,人云亦云,草草了結等現(xiàn)象較為突出,審委會甚至成為少數(shù)人達到個人目的操縱案件的工具,既嚴重損害審委會的形象,也難保案件質(zhì)量,產(chǎn)生司法腐敗。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以下簡稱《綱要》),亦明確要求“規(guī)范審判委員會的具體職責”。一、審委會成員的選任。審委會委員長期被視為一種政治待遇,注重職位,被行政官員所壟斷。這些人常因行政事務而脫離審判實踐,或因專業(yè)知識不足而難以勝任職責。高水平方能確保其權威性,因而在大力推行審判長選任制的情況下,審委會委員應當從具有審判長資格的優(yōu)秀法官中選任,注重知識而非資歷,注重學歷而非年齡,注重才能而非職位。特別要遴選法學知識淵博,品行優(yōu)良,具有公信力的學者型、專家型法官為審委會委員,而不問其年齡、資歷,以提高審委會的素質(zhì)。審委會人員應當是單數(shù),這樣有利于作出表決結果。
二、嚴格限定審委會討論案件的范圍。審委會的任務有兩項:一是討論決定重大、復雜、疑難案件;二是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總結審判經(jīng)驗。
司法實踐中,除最高法院外,幾乎所有地方法院的審委會均熱衷于案件討論,疏于研究審判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荒于總結審判經(jīng)驗。只要院長或主管院長認為應提交的都提交審委會討論。有的法院每年討論案件高達四、五百件,幾乎每周討論,審委會忙得不亦樂乎,其案件質(zhì)量令人堪憂。《綱要》規(guī)定:“審委會只討論合議庭提請院長提交的少數(shù)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此應明確界定:
1、重大、疑難案件的范圍。重大案件包括:在本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級法院指定審判或指令再審的案件;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立案再審的案件;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對被告人宣告無罪或緩刑、免除處罰的案件;影響大的涉外案件等。疑難案件包括: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的案件;本院審理的首例新類型案件;合議庭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除重大、疑難案件外,即便合議庭提請審委會討論,審委會也不應受理,更不能去討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加大法官責任,提高其業(yè)務能力。
2、審委會只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長期以來,審委會對個案的討論范圍甚廣,幾乎無所不包。事實上,審委會不應對全案進行討論,只應對合議庭意見不一致的法律適用進行討論,對于合議庭在庭審中已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應由合議庭承擔責任。審委會在案件事實上爭論不休,純屬越俎代庖,浪費時間,因為審委會沒有庭審職能,無權就事實問題發(fā)表意見。審委會涉足于案件事實,違背了直接言詞原則,導致審委會與合議庭職責不分,“人人負責等于都不負責”,發(fā)生錯案不能追究責任,更易產(chǎn)生司法腐敗。
三、從程序上規(guī)范審委會的議案、表決。開庭審理有法律規(guī)定,包括合議庭議案也有司法解釋予以規(guī)范,否則就會造成混亂無序。最高法院在1993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但僅適用于最高法院,且相當粗略。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對于地方法院最高審判組織的審委會,其討論案件的議案程序卻無任何規(guī)定,導致實踐中較為混亂:有的法院在開會時方由承辦人發(fā)送并宣讀審理報告,委員們聽完就深究細問,承辦人如同在答記者問,以致在弄清案情上耗費大量時間,效率低下;有的雖提前幾天將審理報告發(fā)送到各委員,因無具體要求,少有委員細細研究,與臨場宣讀并無兩樣,同樣是倉促議案,質(zhì)量難以保證。筆者認為,亟需對審委會的議案程序予以規(guī)范:1、凡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承辦人必須寫出詳盡的審理報告,尤其是合議庭在適用法律上的分歧更應闡釋清楚。審理報告應提前7天發(fā)送至各委員,開會時,承辦人不再介紹案情或宣讀審理報告;2、各位委員應在討論前書面寫出自己的觀點、理由。3、討論時,按照在審委會的資歷大小,由低到高依次發(fā)表意見,以防人云亦云,懈怠職責,更提高效率;4、院長根據(jù)各人的發(fā)言予以歸納、總結,概括爭議觀點;5、由持不同觀點的委員之間進行爭辯、討論;6、最后投票表決。
四、限制院長在審委會議案的權力。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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