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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善意”進行舉證
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中,第三人可以善意、公然、有償?shù)貜姆撬腥颂幦〉脛赢a所有權。這個規(guī)定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基于法律為維護市場交易安全,而對原物主的追及權的強行限制。但是在證明第三人是善意之前,其利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而對于交易安全以及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完全依賴于對第三人善意與否的證明,這里涉及到了兩個較難克服的法律技術問題。一、舉證責任是由誰承擔呢?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第三人若想取得所有權就必須證明自己是善意的,這樣無疑就加重了第三人的負擔,對第三人尤為不利,也使得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很好地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若不由第三人舉證而由其他人舉證第三人為非善意,困難會很大,制約因素會很多,不利于舉證工作的開展。
二、舉證內容應達到怎樣的標準?也就是說善意的標準是什么?是否僅僅說明不知情就為善意?理論和實踐當中并沒有現(xiàn)成的答案。善意是一種主觀上的東西,客觀上很難找到很充分的證據(jù)來證明主觀上的善意。
筆者認為,善意的舉證責任應該由第三人來承擔,因為第三人是權利的主張者,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該由主張者來舉證,并且善意的意思表示是第三人作出的,所以由第三人舉證較他人更為方便、合理。同時為了減少第三人的負擔,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若想說明第三人非為善意,應負舉證責任。至于善意的標準,應有兩個:第一個是時間上的標準,也就是說,在合同訂立和履行之時,第三人不知道動產轉讓人對該動產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權;第二個是實質條件,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動產轉讓人對該動產不具有所有權。筆者認為,第三人只要能舉出這兩方面的證據(jù),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善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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