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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的本質的再認識-試論經濟性是法的本質屬性之一
關于法的本質的認識,是與法的定義有關的。在法學的發(fā)展歷史進程,不同的法學家從不同的角度對法進行了各種的定義,并由此而得到不同的有關法的本質的定義。傳統(tǒng)上我們把它們分為兩大類:馬克思主義法學觀和非馬克思主義法學觀。一般地講,非馬克思主義法學觀多從法的本體、本源以及作用等角度來揭示法的含義,沒能深入揭示法律應有的本質特征,具有形式主義和唯心主義的特點。如美國法學家格雷就說,法只是指法院在具體判決中所規(guī)定的東西,法規(guī)、判例、專家意見、習慣和道德只是法的淵源,當法院作出判決時,真正的法才被創(chuàng)造出來。這是他從美國這個實行判例法的國家實踐中所得到的認識。在他那里,法是無序的,不確定的,只有到法院作出判決才創(chuàng)造出法。顯然,這是將法的外在形式與內在本質混淆了,所以未能得到正確的認識。更有的把法律主張成是上帝的意志,那就更不足為一談了。馬克思主義法學觀認為,“占統(tǒng)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xiàn)形式”,[1]“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xiàn),就是法律”。[2]并進一步在《共產黨宣言》中指出:資產階級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資產階級意志,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資產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由此所得出的馬克思主義法學觀的定義可以概括為: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的行為規(guī)范體系。因此,法的階級性是法的本質屬性。以后經過一番爭鳴,又把社會性也確認為法的本質屬性。這一看法一直被我們視為對法的本質的經典定義,在廣大教科書中加以確認。但現(xiàn)在也有人認為,這是從政治學的角度揭示法的內涵,與從法的本體、本源、作用等角度來講都只是一種學說意義,它并沒有從法學的角度去揭示法的本質。因此,在法的本質這一課題上,我們尚可以有所作為。很顯然的,要正確認識法的本質,首先應正確認識法以及它的性質、作用等,才可能全面揭示法律應有的內涵。一、法是怎么產生的
要正確定義法,從而正確定義法的本質,就應該了解法是什么東西。這就要談及法的起源問題。那么,法是怎么來的?它什么時候產生呢?唯物主義認為,法是一個歷史范疇,它不是從來就有,也不會永恒不變,它在一定條件下產生和發(fā)展,也會在一定條件下走向消亡。馬克思主義以生產力的發(fā)展程度為標準,把人類社會分為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在國家產生之前,人類經歷了漫長的原始社會。關于原始社會,現(xiàn)在有各種不同的認識。我們無從認識它的真相。但從先哲們對現(xiàn)存各土著居民的研究,以及從我們今天的社會生活推測原始社會的應有狀態(tài),這個原始社會,與任何一個社會一樣,要想得以正常存在和發(fā)展,都需要社會調控。這點已無爭議。我們所存惑或爭議的地方在于,原始社會的社會調控機制是什么樣的,是法嗎,F(xiàn)在比較受認同的觀點是,在原始社會,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由此決定了原始社會中人們的群居特征以及實行原始的共產主義平均制(“原始共產主義”在現(xiàn)在也遭到了懷疑,但這仍沒有影響我們對原始社會的一些認識,即在生產力極其低下,人們要通過協(xié)作來謀求生存。因此我仍使用“共產主義”的詞語),這是出于保障每個氏族成員生存權的需要。經過長期的發(fā)展,這種原始共產主義社會就慢慢形成群居社會的一些習慣,如禁止氏族內部通婚、分工協(xié)作、血親復仇等。就如英國學者馬林諾夫斯基所說的“原始人不僅被塑造成守法公民的模范,而且順應著他本能沖動的自然方向傾向,遵循著其部落的所有規(guī)章制度和戒律,已成為一條公理?梢赃@樣說,在他前進的路上,他總是沿著阻力最小的方向前行!盵3]“原始人——有資格的人類學家們當今所做的判斷——對傳統(tǒng)和習俗深懷敬意,并自覺地遵從它們的命令!盵4]由習慣而來的秩序和管理也相應產生,盡管它簡單,盡管它沒有專門從事管理的(這點對我們很重要,它能夠說明我們后來的制度源于此),如參加宗教儀式、議定對外關系,就需要有人組織,有人主持,等等。因此,在原始社會是存在協(xié)調處理氏族內外事務的威權系統(tǒng)的,那就是由氏族議事會和氏族首領共同構成的,他們沒有特權,所有的權威來源于他們的勇敢、智慧,但其他成員必須尊重他們,否則會招致整個氏族的反對。由此,整個氏族就給每一位成員施加了壓力,形成了議事會真理和首領與成員社會地位上的不平等,這些首領構成了氏族里的“氏族老大”,就跟我們今天農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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