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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下的社會事實概念
法律學是研究權利與社會公正的學科,因此,對于社會中的社會事實的引用,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學與藝術不同的地方在于,法學并不著力于對生活中社會事實的再創(chuàng)造,或使描述的社會事實高于生活。所以,對社會事實的加油添醋,總會被法律人理性所排拒。
甚至,法律人必須避免對社會事實的簡單描摹,這與其說是法律人必要的生活圓通,不如說是這門學科的特性使然:它必須與人保持對話可能,因而給予別人必要的體面和尊嚴。將“走資派”批倒批臭,并不是法律人的作派。
但是,為了法律制度的進步,也是為了社會的總體利益,法律人也必須去尋找權利與其他社會支配 因素之間的關系,也必須去尋找它們之間失衡的具體社會表現。這就是法學對社會事實“必要的引用”。
因此,任何人都不要為此驚詫,與社會事實有關的方面,也不要動輒為此不安,因為要知道法律人所作的,是一種理性的“必要引用”,它是以社會為著眼點,對具體的社會主體,并無攻擊的惡意。
如果法律人不保持這樣的態(tài)度,我們的世界,這個可用語言描摹的世界,不是克制表述下的模樣。
這是因為,法律人這個群落,知道更多的社會消極面。他們研究違法與犯罪,深入各類法律執(zhí)行機構,對社會公開和隱秘各種活動方式,有深入的了解。 他們如何又能不克制,去復寫社會的一切?
關鍵的問題在于,社會也處于轉型的特殊時期。它同正態(tài)時期不同的地方在于,麻煩越少越好。法律人本著對社會和人民的關懷投鼠忌器,無意通過對社會事實的藝術處理或簡單描摹,在社會的平靜之中,制造波瀾。雖然他們作為一個集體,他們有這樣的充足的素材積累,以及有這樣的能力:遠遠高于小報記者的描寫能力。
法律人既不是社會競技中的犯規(guī)方,也通常不是受害者。他們僅僅是因為自己的選擇,走入了法律這樣一個人類古老的行業(yè)。法律人不關心人類權利,不希望通過社會事實分析去構建權利的合適模式,這就如同醫(yī)生不關心研究健康的機理,農民不關心耕種。
在這種行業(yè)狀態(tài)下,法律學與政治之間,不應因為社會事實的“必要引用”,而產生關聯(lián)。法律學是權利學,永遠不再屬于政治的范疇;它的學科獨立性,也建立在對社會事實“必要引用”的基本可能基礎上。既然要建立法治國家,就必須寬容法律人研究社會的病灶,不應因為法律人對社會事實的“必要引用”,而不必要驚恐,進而對文明的法律人,產生假想性的防衛(wèi)。
法律是文明人的規(guī)則,因此從職業(yè)的角度看,職業(yè)法律人也是不斷學習文明的人。對文明人的狐疑,就是對文明的狐疑。我們應當逐漸適應法律人對社會事實的必要引用。
法律學下的社會事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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