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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閘安全鑒定規(guī)定
水閘安全鑒定規(guī)定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閘安全管理,規(guī)范水閘安全鑒定工作,保障水閘安全運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及水閘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qū)、蓄滯洪區(qū))、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門管理的大、中型水閘。
小型水閘、船閘和其它部門管轄的各類水閘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水閘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nèi)進行,以后應每隔10年進行一次全面安全鑒定。運行中遭遇超標準洪水、強烈地震、增水高度超過校核潮位的風暴潮、工程發(fā)生重大事故后,應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如出現(xiàn)影響安全的異常現(xiàn)象的,應及時進行安全鑒定。閘門等單項工程達到折舊年限,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規(guī)范適時進行單項安全鑒定。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所轄的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其直屬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并對所管轄范圍內(nèi)的水閘安全鑒定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水閘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所管轄水閘的安全鑒定工作(以下稱鑒定組織單位)。水閘主管部門應督促鑒定組織單位及時進行安全鑒定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原則對水閘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及其直屬水閘的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中型水閘安全鑒定意見。
流域管理機構審定其直屬水閘的安全鑒定意見。
第七條 水閘安全類別劃分為四類:
一類閘:運用指標能達到設計標準,無影響正常運行的缺陷,按常規(guī)維修養(yǎng)護即可保證正常運行。
二類閘:運用指標基本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一定損壞,經(jīng)大修后,可達到正常運行。
三類閘:運用指標達不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損壞,經(jīng)除險加固后,才能達到正常運行。
四類閘:運用指標無法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安全問題,需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重建。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組織
第八條 水閘安全鑒定包括水閘安全評價、水閘安全評價成果審查和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審定三個基本程序。
(一)水閘安全評價:鑒定組織單位進行水閘工程現(xiàn)狀調(diào)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條要求的有關單位開展水閘安全評價(以下稱鑒定承擔單位)。鑒定承擔單位對水閘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提出水閘安全評價報告;
(二)水閘安全評價成果審查:由鑒定審定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主持召開水閘安全鑒定審查會,組織成立專家組,對水閘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形成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
(三)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審定:鑒定審定部門審定并印發(fā)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九條 鑒定組織單位的職責:
(一)制訂水閘安全鑒定工作計劃;
(二)委托鑒定承擔單位進行水閘安全評價工作;
(三)進行工程現(xiàn)狀調(diào)查;
(四)向鑒定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五)籌措水閘安全鑒定經(jīng)費;
(六)其它相關職責。
第十條 鑒定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在鑒定組織單位現(xiàn)狀調(diào)查的基礎上,提出現(xiàn)場安全檢測和工程復核計算項目,編寫工程現(xiàn)狀調(diào)查分析報告;
(二)按有關規(guī)程進行現(xiàn)場安全檢測,評價檢測部位和結構的安全狀態(tài),編寫現(xiàn)場安全檢測報告;
(三)按有關規(guī)范進行工程復核計算,編寫工程復核計算分析報告;
(四)對水閘安全狀況進行總體評價,提出工程存在主要問題、水閘安全類別鑒定結果和處理措施建議等,編寫水閘安全評價總報告;
(五)按鑒定審定部門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工作,修改水閘安全評價報告;
(六)其它相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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