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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之爭
原告:張某 被告:某食品公司食品站 張某從1972年至1982年在食品站從事簽票員工作,每月從食品站領取固定工資27元,退休金之爭
。1982年至2002年7月做生豬屠宰工,勞動報酬實行計件制,近幾年每殺一頭豬得勞動報酬4.5元。原被告雙方之間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對退休待遇亦無約定。食品站屬全民所有制性質,1997年底由黃某承包經營。現張某已過應退休的年齡,要求食品站為其辦理退休手續(xù)并按月給付一定數額退休金。食品站認為,張某不是食品站的正式職工,雙方之間僅是一般的勞務關系,并未形成勞動關系,而且也沒有辦理過社會養(yǎng)老保險,故不同意支付退休金。為此,雙方發(fā)生爭議,張某于2002年8月16日向該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效為由,不予受理。之后,張某將食品站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張某從1972年至2002年7月一直在食品站工作,雖然每月從食品站領取的報酬形式有所變化,但雙方之間已有近30年穩(wěn)定、持續(xù)、長久的關系。在此期間,張某是以食品站的名義對外工作,為食品站服務,其勞動報酬從食品站領取,并接受食品站的管理和指導,因此雙方之間并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是具有一定的從屬關系。雖然,張某與食品站之間未訂立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的關系已具備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即張某與食品站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而不是一般的勞務關系。 另外,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規(guī)定,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yǎng)老金、醫(y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fā)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食品站具備訴訟主體的資格,張某起訴食品站并不違反法定程序。 據上述理由,法院判決食品站自二00二年十一月起,每月發(fā)給張某退休費二百元整。 【評析】 張某與食品站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以及如何確定張某退休金的數額是本案關鍵。 (一)張某與食品站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我國勞動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fā)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結合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從勞動關系的當事人看,是勞動力所有者和勞動力使用者之間的社會關系。作為勞動關系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是勞動力的所有者,可以任意支配蘊含在自身體內的腦力和體力的勞動能力。而作為勞動關系另一方當事人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經營者或管理者,可以支配和使用所掌握的生產資料,這部分當事人可以是國有、集體企業(y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商獨資經營企業(yè),也可以是私營企業(yè)、個體經營者。②從勞動關系的內容看,是與勞動過程相聯系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是勞動者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和用人單位發(fā)生的社會關系,強調的是勞動過程,即強調人和物、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生產過程,資料共享平臺
《退休金之爭》(http://www.stanzs.com)。勞動關系可以分為個別勞動關系和集體勞動關系兩種類型,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屬于個別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兼具有平等關系和隸屬關系的法律特征。平等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按照平等協商的原則相互選擇,雙方都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由。但雙方一旦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個人必須將自己的勞動力歸用工單位依法支配,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了一種指揮和服從為特征的管理關系,這種從屬性管理關系可以說是一種隸屬關系。勞動關系的形成與建立往往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為前提和標志。但我國法律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和實質要件,未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和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xù)簽勞動合同所形成的一種勞動關系可以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我國勞動法的保護。 法院審理本案后認為,張某從1972年8月至2002年7月一直在食品站工作,雙方之間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表面上缺少勞動關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但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符合上述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應視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種觀點是正確的。 (二)張某與食品站之間不是勞務關系。 本案在審理中有觀點認為,張某與食品站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因此沒有權利享受退休金待遇,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在司法實踐中,勞務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的外部特征的確極為相似,容易發(fā)生混淆,因此有必要對勞務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作一比較。第一,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之間的約定。本案中,雙方不存在協商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既沒有書面協議也不存在口頭約定,而是張某在食品站近30年的勞動過程中產生的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其法律性質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第二,主體不同。勞動關系是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給付報酬的穩(wěn)定關系。在某種程度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具有隸屬性。而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情況,勞務方只要按照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即可,另一方無權提出額外要求,如享受退休金待遇等。本案中,張某從食品站領取工資,并接受食品站的管理和指導,雙方從屬關系是顯而易見的。第三,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系。而勞務關系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需要屠宰的客戶是同食品站之間形成加工承攬關系,張某只是屠宰的實施者,以食品站的名義對外工作,為食品站服務,這也充分說明雙方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第四,兩者關系的穩(wěn)定性不同。事實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關系較為穩(wěn)定、長久,反映的是一種持續(xù)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相結合的關系;而勞務關系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結的關系。本案中,張某在食品站持續(xù)穩(wěn)定的工作了近30年,只是由于歷史原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認定張某與食品站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具有法理依據,張某可按相關規(guī)定依法享受退休待遇。 (三)關于張某退休金數額的確定。 本案中,食品站屬全民所有制性質,張某與食品站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fā)〔1978〕104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fā)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參加革命工作,連續(xù)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fā)給。但張某退休前是以計件制方式領取工資報酬,無固定的工資發(fā)放標準。為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并充分考慮張某退休前每月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法院依據該市2002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200元/月的標準,確定張某每月的退休金數額。法院最終的裁判結果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判決無疑是公正與合理的。【退休金之爭】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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