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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申訴書寫作技巧
行政再審申訴書寫作技巧
一、什么是行政再審申訴書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書面請求,即為行政再審申訴書。
二、行政再審申訴書的寫法
1.寫清楚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案由。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寫明請求法院再審,撤銷或變更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4.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指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根據的事實是虛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指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作出的。最后依據上述理由,得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錯誤的結論,使申請再審理由無懈可擊。
5.寫清呈遞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字蓋章、注明年、月、日。
6.附項。將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附后;寫明有關證據的名稱和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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