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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規(guī)定
固定資產管理與核算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的使用與管理,規(guī)范固定資產的核算,根據(jù)《企業(yè)會計制度》、《企業(yè)會計準則》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政策,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yè)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產、建筑物、器械、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二章 固定資產增加
第三條 生產經營需要新增固定資產應于每年第四季度做出下一年度的年度分月、季度分月購置計劃和預算。
第四條 計劃由各部門提出申請,報公司領導,討論通過,總經理審批后交由管理部門實施采購。
第五條 對于計劃外購置的固定資產,應提出正式報告,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zhí)行。
第六條 經公司總經理批準購置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公司日常費用報銷制度執(zhí)行。
第七條 管理部門購置的固定資產,應填寫一式四份的“固定資產驗收單”。
管理部門一份,使用部門一份,財務部門二份。管理部門驗收簽認后依固定資產的類別登記固定資產卡片,列明固定資產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購置時間等。固定資產的登記應一物一卡辦理。未經驗收登記的固定資產不予報銷。
第八條 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必須簽認后移出。
第九條 使用部門應盡保管之責,未經管理部門同意不得私自移撥。
第十條 管理固定資產的人員交接時應將其經管的固定資產交接清楚,并由接交人員辦理責任簽認手續(xù),以明責任。
第十一條 職工調職或離職時,應將其使用的固定資產移交清楚,如有缺少或
手續(xù)不清,應予追究賠償。
第十二條 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的維修檢查,并呈報檢查報告。
第十三條 管理部門人員對所保管的固定資產未經批準辦理手續(xù)或任意轉移、對外撥借損壞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賠償處理。
第十四條 管理部門應會同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但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盤點后應填制“固定資產盤點表”一式二份,注明盤盈、盈虧原因。一份自存,一份呈報總經理核準后送財務部。管理部門對盤盈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應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對盤虧的固定資產屬于管理不善或毀損、丟失的,應追究過失人的責任。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核算
第十五條 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包裝費、安裝成本、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第十六條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帳價值。
第十七條 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第十八條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xiàn)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yè)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yè)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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