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地區(qū)犯罪現(xiàn)狀分析 -調查報告
一、當前犯罪現(xiàn)狀的特征 1、從案件數量上來看,2002年刑事案件數量一改前三年不斷上升的狀況整體呈現(xiàn)回落的趨勢。資料統(tǒng)計,2000年1-11月份全市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數為3303件4498人,比1999年同期分別增長27.4%和15.1%,起訴數為3382件4846人,比1999年同期分別增長13.5%和19.7%,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數為293件313人,比1999年同期分別增長30.8%和31.5%;2001年同期批捕4337件5864人,又比2000年同期分別增長31.3%和30.4%,起訴數為4747件6601人,同期分別增長了40.4%和36.2%,職務犯罪立案數為309件328人,同期分別增長了5.5%和4保福ァ5攪耍玻埃埃材輳統(tǒng)計數字表明,上述狀況出現(xiàn)了重大的轉變。據統(tǒng)計,2002年1-11月全市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數為3931件5091人,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別下降了10.3%和15.2%,起訴4724件6239人,又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別下降了0.5%和5.8%,職務犯罪的立案數從上一年度同期的309件328人下降到229件243人,同期分別下降了34.9%和35.0%(見表一)。從上述資料當中可以看出,在開展“嚴打”斗爭的過程中,案件數量在初期呈現(xiàn)出一定幅度的上升趨勢,在2001年達到了頂峰,而隨著“嚴打”斗爭的深入,這種趨勢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今年案件數量比去年同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反映出我市“嚴打”斗爭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階段性的成果,社會治安環(huán)境正在朝著好的方面發(fā)展。 2、從案件類型來看,侵犯財產犯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仍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組成部分,重、特大犯罪案件繼續(xù)下降。2001年侵犯財產案件占已批準逮捕案件的47.8%,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占32.6%,兩者占所有刑事案件總數的80.4%。從近三年1-11月的同期數字對比來看,侵犯財產案件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仍然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組成部分,且都開始呈現(xiàn)回落跡象。以起訴被告人的數字為基準,2000年1-11月起訴侵犯財產案件被告人人數為2269人,比1999年同期上升10.4%,起訴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數為1262人,比1999年同期上升39.1%,2001年1-11月起訴侵犯財產案件被告人人數為2861人,比2000年同期增長了26.1%,起訴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數為1969人,比2000年同期增長了56.0%,2002年1-11月起訴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數為6239人,侵犯財產案件的被告人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總共有3855人,占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61.8%,其中起訴侵犯財產案件的被告人人數為2776人,比去年同期下降3.1%,起訴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人數為2016人,比2001年同期增長2.4%,但比去年與前年同期增長56.0%要小得多,而且從前一程序的批捕人數來看,今年1-11月已經下降了2.1%,可以預計今后一個階段起訴數字也將出現(xiàn)負增長。批捕、起訴重、特大案件的人數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很大,分別為524人和496人,下降了57.3%和70.4%,說明隨著“嚴打”斗爭的深入開展,司法機關將重、特大犯罪作為打擊重點,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成效。(見表二) 3、從犯罪主體來看,無業(yè)人員、農民、兩勞人員、外來人員是當前刑事犯罪的主流。這四類人員具有身份上的重合性,大部分犯罪的兩勞人員是無業(yè)人員,絕大部分外來人員是農民。據統(tǒng)計,2000年1至11月起訴的被告人中無業(yè)人員1971人,占被告人總數的38.5%,比1999年同期上升32.9%,2001年同期有2871人,占總數的45保矗ィ上升了60.3%,今年1至11月有3144人,占總數的51.8%,比去年同期上升9.5%;2000年1至11月起訴的被告人中農民有1678人,占起訴被告人總數的36.0%,比1999年同期上升14.0%,2001年同期有1912人,上升了13.9%,今年1至11月有1402人,占被告人總數23.1%,下降了36.4%;2000年1至11月起訴的被告人中兩勞人員有851人,占總數的18.3%,同比上升41.4,2001年同期有1117人,占總數的17.7,上升了31.3,今年1至11月有1125人,占被告人總數的18.5%,比去年同期增加0.7%;2000年1至11月起訴的被告人中外來人員有1522人,占總數的32.7%,同比上升了45.2%,2001年有2050人,占總數的32.4%,上升了34.7%,今年1至11月有1937人,占被告人總數的31.9%,下降了5.8%。這四類人員的犯罪已成為我市治安的一大隱患,犯罪類型集中在侵財類案件,主要是盜竊和搶劫,在雨花臺、玄武、秦淮等城郊結合地區(qū)尤為突出,如玄武區(qū)院辦理的115名涉嫌搶劫的犯罪嫌疑人中有103名是外來人員,占98.6%。從1至11月同期起訴數字對比看,無業(yè)、兩勞人員人數在逐年增加,無業(yè)人員已超過被告人數的一半以上,這應該值得我們的注意。(見表三) 4、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刑犯超過總數的七成。2000年1-11月,全市檢察機關收到生效判決4065人,其中判死刑和無期徒刑的52人,占判決總數的1.3%,較上年同期增加13.0%,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10人,占判決總數的5.2%;同比上升39.1%,判三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1154人,占判決總數的28.4%,同比上升了25.7%,判不滿三年有期徒刑的2645人,占判決總數的65.1%,同比上升12.2%;2001年1-11月判決人數為4872人,其中判死刑和無期徒刑的111人,占判決總數的2.3%,比2000年同期上升了113.5%,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31人,占判決總數的4保罰;捅壬仙保.0%,判三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1392人,占判決總數的28.6%,同比上升了20.6%,判不滿三年有期徒刑的3134人,占判決總數的64.3%,同比上升了18.5%;2002年1-11月判決人數為5331人,其中判死刑和無期徒刑的44人,占判決總數的0.8%,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152保常ィ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5人,占判決總數的3.3%;同比下降32.0%,判三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1320人,占判決總數的24.8%,同比下降了5.5%,判不滿三年有期徒刑的3785人,占判決總數的71.0%,同比上升了20.8%(見表四)。判處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等的人數逐步增加,2002年1-11月比去年同期上升31.3%,比2000年同期上升38.4%,宣告緩刑人數也比2001年同期增加33.4%,比2000年同期增加50%。近三年1-11月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數比例不斷攀升,說明我市在綜合運用各種手段控制社會犯罪方面乏力,這也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 5、職務犯罪案件仍呈“四多”格局,且向一些重點領域和熱點行業(yè)滲透。一是縣處級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增多,具有明顯的高層次性。2001年至今年11月,在立案查處的涉嫌貪污賄賂職務犯罪的人中,縣處級以上干部有148人,占總人數的28.9%熎渲校玻埃埃蹦晗卮級以上干部案件數較2000年上升26%,廳級干部同比上升75%。高職務犯罪所占比例增大,特別是局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增多現(xiàn)象值得重視。如原省民政廳副廳長程韶韻(正廳級)、原省體改委副主任閆懷民(正廳級)、原省保險公司副總經理薛仁云(副廳級)因受賄被查處。二是重特大案件多,涉案案值大。當前,職務犯罪涉案金額越來越大,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幾十萬、上百萬的案件已屢見不鮮。2001年至今年11月,共查處重特大案件283件,占立案數的58.6%,其中,38.7%的案件犯罪數額在10萬元以上。如中信實業(yè)銀行xx分行城西支行行長助理孔朝暉挪用公款8500萬元,xx市國稅局玄武分局工作人員孫俊受賄69萬元等。三是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犯罪所占比重長期居高不下,顯出易發(fā)和多發(fā)的特點。近幾年查處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一直占全市立案總數的70%左右。2001年至今年11月,共查辦此類案件365人,占立案數的71.2%。近年來查辦國企犯罪呈現(xiàn)出三個突出的特點。一是虧損企業(yè)人員犯罪突出,如新聯(lián)機械廠、三樂集團、奶業(yè)集團等虧損單位發(fā)案都比較高,虧損企業(yè)已成為國企人員犯罪的高發(fā)區(qū)。二是“59”現(xiàn)象突出。從犯罪者年齡看,2001年有14.9%的國企犯罪人員都處于“59”年齡段,如江蘇省中央企業(yè)物資聯(lián)合公司副總經理吳觀海貪污案,xx電力變壓器廠廠長王有喜受賄案等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在“臨退休前撈一把”思想的支配下冒險作案的。三是作案手法隱蔽。63.5%的國企犯罪人員文化程度都在大專以上,具有較高智商,反偵查能力強。四是窩串案現(xiàn)象較為嚴重。為了謀取私利,某一個單位或部門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間往往相互勾結,相互包庇,共同作案,群體犯罪明顯增多。2001年至今年11月,共查辦職務犯罪窩串案219人,占立案數的42.7%。如2001年我市檢察機關查辦的江蘇省罕見的特大受賄案——原江蘇省交通工程總公司總經理黃加彬受賄人民幣165萬元案件中,一舉挖出了該公司原總經理、副總經理、副總工程師等15人受賄窩案。五是交通、教育、房地產等重點行業(yè)和熱點領域職務犯罪較為突出。交通、教育、房地產部門作為近年來國家扶持的重點行業(yè)和熱點領域,近年來已逐漸成為職務犯罪新的易發(fā)多發(fā)地帶。去年,全市反貪部門在交通系統(tǒng)嚴厲查處了江蘇省交通工程總公司等交通工程領域一批職務犯罪分子,共立案17件17人,較前年同期上升54.5%;今年1-6月,全市在教育系統(tǒng)立案查處職務犯罪案件17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43%,其中要案8人;在房地產開發(fā)領域立案15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00%。如我市檢察機關今年查辦的xx人口管理學院副院長朱秀云(正廳)受賄案,揚子石化公司房產公司總經理范啟盛受賄101.07萬元案件等。 二、治理犯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我市政法機關認真貫徹“嚴打”方針,打擊職能得到了全面發(fā)揮:偵查機關調動了大量警力,超負荷地完成了各項任務;兩級法院依法從重判處了一批犯罪分子,體現(xiàn)了法律的威懾力;檢察機關堅持從重從快方針,明顯縮短了刑事案件的訴訟周期,迅速地辦理一批重特大刑事、職務犯罪案件。如“9·14”陳正平投放危險物質案,案發(fā)當日,檢、法兩家就及時地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公安機關在3天內將案件偵查終結,檢察院在9月18日收案后的第二天就向法院起訴,9月30日開庭審判,犯罪分子在一個月內被正法。政法機關對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有力地維護了我市社會治安的穩(wěn)定,維護了正常的經濟秩序。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目前在打擊尤其是控制犯罪方面還存在的幾個方面的問題: 1、執(zhí)法理念還存在偏差。長期以來,由于我們對控制犯罪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單純地以案件數量的升降衡量司法工作的好壞和專項打擊工作力度的大小,客觀上促使司法機關圍繞數字做文章,放松了全面工作,忽視了對犯罪的預防工作,法律效果難以客觀反映,政治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也難以統(tǒng)一。在執(zhí)法理念上的偏差主要表現(xiàn)在:(1)重打擊輕防治,將打擊和預防、治理分離,集中力量搞“人頭”數、案件數,造成案件數量的非正常上升,對刑事犯罪片面地強調打擊壓制,而對引發(fā)犯罪的因素關注不夠,沒有從消除不穩(wěn)定因素、建立自律的法治秩序角度來有效地預防犯罪,打擊和預防“一手硬,一手軟”。(2)重運動輕基礎,對于刑事犯罪活動,司法機關每年不是搞“嚴打”就是來幾次專項斗爭,毋庸諱言,“嚴打”在特定歷史時期對犯罪確實起到了震懾作用,但作為一項重大刑事政策,必須與社會犯罪狀況相適應,必須與逐步健全的法律相一致。上述統(tǒng)計表明,雖然司法機關通過運動式刑事司法嚴厲地打擊了刑事犯罪,但對于預防社會犯罪、保持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性工作卻沒有做深入的研究,也無暇顧及,這種單一打擊的手段使處理復雜的犯罪問題過于簡單化,助長了形式主義、依賴運動的舊的風氣,造成了司法資源的緊張或浪費,也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犯罪問題。(3)重實體輕程序,在嚴厲打擊犯罪的過程中忽視程序法應有的獨立價值,往往使追求眼前效益的程序違法行為合法化。工作重點放在實體的定罪上,遵守程序法的規(guī)定放在次要位置上,超期羈押、違法監(jiān)視居住、不符合條件地延長拘留期限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等現(xiàn)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4)重懲治輕保護,片面地強調從嚴從重,可捕可不捕的要捕,可訴可不訴的盡量起訴。為了互相配合而以捕代偵,變相羈押,未能全面理解刑事法律在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上的雙重功能,不能正確運用《刑法》規(guī)定的“但書”條款。(5)重懲罰輕教育,對刑罰的目的缺乏全面的認識,忽視了對有挽救余地的犯罪人如何不再或遠離犯罪的教育,忽視了減少社會中引發(fā)犯罪的各種不利因素研究,喪失了讓一部分犯罪人回歸社會,造福社會的良機。 2、打擊重點不突出,針對性不強。從判處輕刑的大量案件來看,我們絕大部分的司法資源消耗在輕微刑事犯罪上,這說明打擊重點還不夠突出。使用打擊手段控制犯罪的重點應放在有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多發(fā)性犯罪和重大的職務犯罪上。雖然去年案件總量較大,但處理的主要還是犯罪性質、情節(jié)輕微的案件,其中相當一部分屬于罪與非罪之間的邊緣案件。如盜竊這一多發(fā)性犯罪中重特大案件所占比例僅為8.5%,涉毒案件中也多為販賣少量毒品和容留一、兩次吸毒的小案件,特別是辦理的涉槍涉爆案件,大多屬情節(jié)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我們卻在這方面投入了相當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打擊犯罪是為了謀求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犯罪問題既有犯罪分子本身的原因,同時與社會大環(huán)境有著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充分挖掘犯罪的目的、動機和造成犯罪的社會根源是我們打擊和控制犯罪的首要工作。從目前情況看,我們在辦理刑事案件方面還主要停留在以打為主的事后裁處層次上,沒有對多次“嚴打”、專項打擊行動的經驗和教訓進行系統(tǒng)研究,沒有從根本解決治安問題的高度,綜合運用多種相互配套的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進行事前調控的角度入手。在社會轉型期間,復雜的矛盾沖突和社會運行機制的不穩(wěn)定是犯罪現(xiàn)象激增的根源,就我市情況而言,城市化進程加快和人員流動頻繁、國有企業(yè)活力不足效益下降所導致的失業(yè)率上升和職工生活困難、原有抑制犯罪的社會機制(如派出所、街道、居委會、村社)功能異化或者被削弱等都是導致犯罪增加的直接因素,針對這些問題我們的治理措施力度不夠大、效果不夠明顯。雖然我們一直在開展諸如流動人口管理、創(chuàng)建無毒社區(qū)、預防青少年犯罪等綜合治理工作,但打擊、預防和綜合治理等措施銜接還不緊,還沒有形成統(tǒng)籌規(guī)劃、有機結合、責任落實的合理格局,其直接后果就是對犯罪控制心中沒有底,對穩(wěn)定的追求往往通過經常地反復地打擊來加以實現(xiàn)。 3、考核評估機制缺乏科學性。實際工作中,我們往往以打擊人頭數、查辦案件數作為我們工作成果的衡量標準,以簡單的數字相加作為考核評估的標準,卻忽視了預防和治理的成效。這種考核評估方法使一些部門和單位將人頭數、案件數與經濟利益、排名先后緊密聯(lián)系,強調數字指標而丟棄預防和治理的基礎性工作。實際上,人頭數、案件數的增加非但不能說明一個地區(qū)打擊和預防工作做得好,相反卻恰恰說明這個地區(qū)在社會治安方面還存在很多的問題,說明我們的工作做得不好。當然,有案不辦,危害社會更是不允許的,關鍵是我們必須抱著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客觀地看待刑事案件的發(fā)案率,而不應該片面地考慮數字的問題。倘若一個地區(qū)社會秩序穩(wěn)定,人民群眾安居樂業(yè),發(fā)案率低則恰恰說明了我們的維護穩(wěn)定的基礎工作扎實到位,治理工作富有成效。 攀比人頭數、案件數,結果是造成干警們超負荷地工作并承受極大的壓力,不能實事求是地去開展工作,相反為了糊弄數字、應付上級而刻意搞許多脫離實際的花頭。除此之外還帶來三個方面的負面效應:第一是打擊重點無法突出,辦案單位將精力集中于辦理簡單的“一案一人一筆犯罪事實”的案件,因為這類案件辦案周期短,投入少,卻還有相應的人頭數、案件數。第二是打擊不徹底,批捕一名犯罪嫌疑人后偵查機關就認為完成了任務,“人頭數已經算過了”,不愿再將力量花在深挖余罪、補充證據和擴大戰(zhàn)果上。第三是增加了不必要的案件量和訴訟成本,輕刑犯的案件量大幅上升就是由此造成的結果。為了要數字,有的隨意啟動刑事訴訟程序,把一些可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升格為刑事案件,更有甚者,有時出現(xiàn)公訴搶自訴的飯碗的怪現(xiàn)象。 三、犯罪的防治策略 刑事犯罪是社會的毒瘤,是遲滯社會發(fā)展的不利因素。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犯罪現(xiàn)象在一定時期內仍然突出,僅依靠打擊是不可能徹底解決問題的。多年來打擊犯罪的規(guī)律是:打了一撥又一撥,鏟了一茬又一茬,可謂層出不窮,源源不斷。因此,有效地控制犯罪的方法應該是打擊和預防并重,兩者有機地結合,就能有效地遏制和控制犯罪。我們認為,今后政法機關要在犯罪控制上多下功夫: 1、轉變執(zhí)法理念,既要打擊又要預防,打防并重。就今后對刑事犯罪打擊的重點來看,要繼續(xù)突出對有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多發(fā)性犯罪的打擊力度,實事求是地從重打擊,有一個打一個,絕不縱容姑息。對量刑比較輕的刑事犯罪采取以預防和治理為主的'策略,從而使刑事犯罪在整體上得到有效遏制,使刑事案件總量下降。打擊犯罪是不得已的,其付出的成本也大。而預防雖同樣要花費一定的成本,但相對于事后無可挽回的損失而言我們的付出還是必要的。從這個角度看,預防對犯罪控制來說是經濟的,與刑法的謙抑價值是相通的。在當前社會犯罪處于高峰的狀況下,預防犯罪顯得更為迫切。成功地預防一批犯罪行為的發(fā)生,降低刑事案件總量,這與我市創(chuàng)建全國最安全城市的目標是一致的。反復地進行“嚴打”、專項斗爭,社會對立面越多,不穩(wěn)定因素就越多,而刑事案件數量隨著打擊的深入而不斷地攀升,隨著打擊的結束而出現(xiàn)回落,只能說明犯罪的嚴重狀態(tài)和處理方法不當。真正把預防工作做到位,刑事案件數量相對減少就成為必然趨勢,這才符合客觀規(guī)律和穩(wěn)定的要求。 就職務犯罪控制而言,打擊和預防必須齊頭并進。一方面,我們將優(yōu)化偵查機制,集中力量查辦大要案。針對當前職務犯罪跨地區(qū)、跨行業(yè),案情復雜,牽涉面廣,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日趨增強以及案件線索來源不均等問題,全市反貪部門應積極致力于在偵查指揮協(xié)調機制等方面的重大變革,探索和建立上下聯(lián)動、橫向協(xié)作的全市反貪偵查工作大格局。一是建立偵查指揮中心,強化協(xié)調、指揮機制;二是施行異地偵查機制;三是形成全市反貪警力統(tǒng)一調配的機制;四是堅持與紀委等職能部門密切協(xié)作,強化遏制腐敗的協(xié)作機制。另一方面,為適應職務犯罪預防的需要,從根源上治理腐敗,使我市反腐敗斗爭形成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良性局面,我們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預防工作機制。去年,我市成立了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指導委員會”,進一步推動了全市性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發(fā)展。當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必須突出以下七個環(huán)節(jié):一是切實落實領導干部黨風廉政責任制;二是加快建立健全國有企業(yè)的科學管理機制;三是深入加強干部群各種政治思想教育;四是全面推行“政務公開”、“企務公開”制度;五是省市工委在國有企業(yè)中實行紀檢監(jiān)察委派制;六是在各級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中全面推行會計統(tǒng)派制度;七是結合辦案,做好個案預防。打防結合,內外聯(lián)動,健全監(jiān)督制約機制,就能增強預防效果。 2、建議設立相應的刑事犯罪專職預防機構。今年職務犯罪案件大幅下降,盡管有多種原因,但與職務犯罪預防機構的設立并發(fā)揮作用是分不開的。受它的啟發(fā),我們也可以在政法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內部設立一個刑事犯罪專職預防機構,或在市綜合治理辦公室基礎上,成立刑事犯罪預防局,并加強和完善相關預防犯罪的配套措施。但應該看到,刑事犯罪的預防和職務犯罪的預防不能照搬其制度和體制,畢竟職務犯罪預防針對國家工作人員,主體單一且人數有限,而刑事犯罪預防卻要針對所有的市民,各層面的人都有。這樣看來并不是面對刑事犯罪我們無法做任何預防工作。前文所述,無業(yè)人員、農民、兩勞人員、外來人員是刑事犯罪的主流,我們可以設想將刑事犯罪預防分為四個組,針對四種不同的人員,采取相應的措施分別預防。如無業(yè)人員預防組,在掌握無業(yè)人員總體情況的基礎上,深入到社區(qū)鄉(xiāng)村,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文體娛樂活動、幫助其等,在物質上、精神上提供實實在在的支持,使他們的“剩余精力”得到合理宣泄,而不致于去犯罪。政法機關原先有一些綜合治理的工作,也可以將它納入到刑事犯罪預防工作中來,這樣預防工作有系統(tǒng)性,便于指揮,同時也將有關的業(yè)務科、處從多頭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搞好業(yè)務工作。 3、建立科學的考核評估機制,以“三個效果”為依據全面衡量刑案預防工作。長期以來,我們的辦案部門將上級部門的考核辦法片面理解為僅僅是個數字問題,由此造成湊數字、湊人頭、等時間、搞“存貨”等等為應付考核而疲于奔命的局面,而對刑事犯罪預防的許多基礎性工作如對重點人口的管理等無暇顧及。對于可捕可不捕、可訴可不訴的,檢察人員礙于情面,考慮到相互配合,支持偵查機關,還是捕了、訴了。結果付出了案件質量下降,群眾不滿意的代價。因此,要以科學全面合理的考核辦法,引導基層合理分配警力,加大防治工作的力度。對此,市院鄭鄂檢察長曾經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場合,針對不同的對象,多次強調辦案必須始終注重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tǒng)一,取其一舍其次都是不可能實現(xiàn)“三個代表”的根本要求的。我們的檢察工作必須始終堅持把為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服務結合起來,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的發(fā)展。我們的工作也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同和支持。 4、轉變刑事政策,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防治輕刑犯。對于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免予刑事處分等輕刑犯,在目前已占了所有刑事案件的七成以上,這已經表明目前的刑事政策的打擊指向偏向了輕刑犯,打擊重點不突出,應當加以調整。目前應對青少年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犯罪、初犯、偶犯,可以與被害人和解的犯罪以及邊緣性犯罪實行寬松一點的刑事政策,在公訴階段大膽地采用不起訴,在審判階段大量地使用罰金刑來代替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以盡量減少或避免刑罰的負面效應,實現(xiàn)刑法的謙抑價值,減少司法資源的消耗。采用追究刑事責任的手段不是調整社會矛盾的唯一方法,刑法的調整方法必須與經濟、行政和道德的調整方法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調節(jié)社會矛盾。當前應當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與刑法相銜接的簡易行政處罰制度,采用各種手段預防輕刑犯的產生,避免大量刑事案件擁入司法程序,節(jié)約司法資源,緩和社會矛盾。 5、加強調查研究工作,提高預測水平,為預防提供工作依據。犯罪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社會環(huán)境下,會有不同的變化發(fā)展規(guī)律。及時分析各時期的犯罪發(fā)展規(guī)律、準確地預測犯罪的發(fā)展趨勢,為犯罪預防提【xx地區(qū)犯罪現(xiàn)狀分析 -調查報告】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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